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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咨询

发布时间:2015/7/17 21:28:2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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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处理

4.1 充装操作人员应熟悉所装介质的特性(燃、毒及腐蚀性等)及其与气瓶材料(包括瓶体及瓶阀等附件)的相容性。
常用液化气体的特性及其与金属材料的相容性可参考附录A(参考件)。
4.2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
a.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b.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
c.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相符: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右旋的
d.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
e.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f.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
g.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4.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a.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b.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c.颜色标记不符合GB 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
d.有报废标记的
e.超过检验期限的
f.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g.气瓶瓶体或附件的材料与所装介质的性质不相容的
h.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许用压力小于所装介质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的。
国内使用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最高使用温度定为60C。
各种常用低压液化气体在60C时的饱和蒸气压力见表1。
4.4 颜色或其他标记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处理。
4.5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将瓶阀卸下,进行内部检查。经确认瓶内无异物,并按4.6条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
4.6 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置换去瓶内的空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
4.7 检验期限已过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
4.8 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经由劳动部门认可和指定的单位进行检验。
4.9 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分别存放,并作出明显标记,以防与合格气瓶相互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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